| 中国特色的腐败与反腐败 |
| [ 03/12 10:37 来源:凯迪网络 ] |
腐败有很多种,有全局性的和局部性的,有根本性的和派生性的,有经济基础方面的和上层建筑方面的,等等。本文中所讲的腐败,是指能够使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异的腐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那种可能导致“亡党亡国”的腐败。这种腐败在各类腐败中居于主流、主导的地位,或可称做主流性腐败。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要抓住主流性腐败进行整治,其他方面的腐败现象也就自然消退。 矛盾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只有弄清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解决矛盾。腐败也是各有特色的,中国的腐败不同于外国的腐败,现代的腐败不同于古代的腐败,改革开放时期的腐败也不同于建国初期(如刘青山、张子善一类)的腐败。弄清楚了中国社会现阶段主流性腐败的特色,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特色也就自然明了了。 什么是中国社会现阶段主流性腐败的特色?我以为最明显的有三点: 对于1、2两点,我想世人有目共睹,不会存在什么疑问。惟有第3点,或许有人会质疑:腐败分子贪污、受贿,不就是追求享乐么,未必都是“以私人资本原始积累为目的”吧? 我这里所说的腐败的目的,不是针对个别腐败分子而言,而是将腐败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群体现象,就其特定的时代特征而言的。不管腐败分子个人出于何种自私的目的,千千万万的腐败分子汇合成一股时代的逆流,造就一种社会性的后果,从而凸现出这种腐败活动的目的。比如在十七世纪的英国,贵族们搞圈地运动,可能只考虑到羊毛很赚钱;政府查禁流浪者,可能只是想到城市的治安;工场招收农民工,只因为他们如此地廉价,但这些举动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目的:资本原始积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个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就是新私人资本的产生与发展。这种变化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其中非法的私人资本积累就同主流性腐败有着直接的联系。政策导向、市场机制、国际环境,这些都只为新私人资本提供了外部生长条件,而全国范围的主流性腐败活动,则是实现非法私人资本积累的具体途径。腐败分子,特别是其中的主流部分,都是为私人非法资本原始积累这个目标所驱使、或者为私人非法资本原始积累这个目的服务的。 在每一个所谓“大案要案”的背后,我们都能看到一些不法奸商实施非法积累的血盆大口。那些腐败分子从来就不孤立,“狼狈为奸”是他们的基本活动“模式”:在成克杰背后有周坤,胡长清背后有晏广保,李际洲背后有赖昌新,慕马等人背后有刘爱党,陈同庆背后有一大批走私分子……表面上看,贪官高高在上,声威显赫,而不法奸商则卑躬屈膝,极尽臣仆忠孝之能事,但实际上他们的关系却是颠倒的。那些不法奸商才是真正的君主,贪官们只是臣仆。贪官们的受贿金额(即俸禄),同不法奸商掠得的巨额财产相比,不过九牛之一毛,充其量不过是为钓取公有财产所用的鱼饵。若要统计,前者以百亿计,后者则要以万亿计! 这才是主流性腐败的历史的、真正的社会目的之所在。其他非主流性质的腐败,大都与这个目的有联系,或直接从这个罪恶的渊薮中衍生出来。 这是一场发生在当代中国经济领域、由一个阶级对全体人民发动的罪恶的战争。这场战争直到今天还没有结束。然而,在那些展示辉煌的“反腐败成果”背后,战争的胜负却早已初现端倪:人民失败了,腐败的阶级胜利了。数万亿国有资产流失,数十万的共产党干部栽倒,公有制企业纷纷倒闭,大批职工流离失所;而新私人资本日渐坐大,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有人说,“中国社会腐败的高峰期即将过去”,意思是说腐败现象已得到扼制。不错,我也相信,作为以私人非法资本原始积累为目的腐败阶段即将过去,但主要不是扼制的结果——可攫取的公有资产已经所剩无几,罪犯们满载而归,高峰期焉有不“过去”之理?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社会腐败现象的终结,相反,腐败活动更加普遍、甚至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了。今天,那些最大的、也是最早犯罪的新资产阶级分子又开始了新的图谋。这图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巩固战果,二是扩大战果。 所谓巩固战果,就是从上层建筑方面寻求对私人资本的庇护,使自己的罪行合法化。他们采用的手段,乃是几百年来老资产阶级的祖传伎俩:一是“混帐”,一是“洗钱”。混帐——就是把非法掠夺来的财产同正常的经营收入混在一起,笼统地说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洗钱——就是通过各类公益投资,企业兼并重组、特别是收购国有资产,达到资本置换的目的。 所谓扩大战果,就是从资本积累阶段上升为资本集中阶段,形成大资本或集团资本。可以预料,一场“大鱼吃小鱼、小鱼吃小虾”的残酷游戏,即将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演。如果说至今为止他们鲸吞的主要对象限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那么今后,他们还要向本营垒中的中小资本下口了。 配合这个新的战略图谋,他们的仆从,混在共产党内的奸细与资产阶级御用学者,必然又会积极行动起来。这是当前主流性腐败的新动向,应当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既然中国社会主流性腐败的特色是以私人资本原始积累为目的,党内外勾结,侵吞国家、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那么,中国社会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特色自然就应当是: 这种反腐败斗争的特色,反映了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客观要求,但还不完全是现实的情况。它同现实情况有什么差别呢?最大的差别在于“全面反腐败”还是“片面反腐败”。大家记得,在中华民族抗日战争中,就有过共产党坚持的“全面抗战”与国民党实行的“片面抗战”两种截然不同的方针。今日反腐败问题上两种主张的差别,同当年的情形是颇为类似的。 我主张的对私有经济实施“清资确权”,就是集中体现了中国社会反腐败斗争特色的一项措施。下文我就以清资确权为例,谈谈全面反腐败与片面反腐败这两种主张的区别。 所谓清资确权,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广大群众,按照统一的政策与部署,对私人资本来源进行全面地核查。 私企业主的财产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部分: 清资确权采用公有财产所有人代表、工商联的代表、工会职工代表、资方人员四结合的组织形式进行。实行重点清查与普查相结合,集中清查与例常清查相结合,专业清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方针。针对各种类型的非法私人资本,要有明确的政策界限与合理的处置办法。应当说,这个方案的可操作性是很强的。 十六大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清资确权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奏效、最平稳、最合乎道义的途径。经过清资确权,相当数量的“私有资本”将恢复其公有资本的本来性质,相当数量的私人企业也将转变为公私合营的股份制企业。这不仅能大大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保障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这种认真的、全面的反腐败措施,对于那些顽固坚持片面反腐败方针的人们是不能接受的。长期以来,他们已形成了一整套似是而非的“观念体系”,其内容大致有如下几点: 1、“国企产权不清”论 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斗争以保卫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为目的,而第一个反对的观点就是所谓“国企产权不清”论。持这种论点的人认为,公有产权“主体缺位”,而私有产权十分“清晰”,化公有为私有,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故而清资确权大可不必。 产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用“产权”掩盖“所有权”,是中国新资产阶级的一种偷盗术。他们不仅在理论上如此,在实际行动上也是如此。而清资确权的目的就是要明确所有权。就所有权而言,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全国人民通过政府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什么“主体缺位”的问题。通常所谓“国企产权不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资本内部,这个企业和那个企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管理权属和利益区分不清的问题,这并不是所有权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国企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公有与私人所有之间的产权关系问题,而这方面的界线历来十分清晰。公有就是公有,私有就是私有,小到一个零件、一颗螺丝钉,都不存在什么“产权不清”的问题。 真实的问题倒是私企“产权”严重不清,“水分”很大。名义上“私有”,实际则是从国家、集体非法攫取的。每年几千亿、总计数万亿的国有资产流失,最终不都是不明不白地流到私人手中去了吗?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在这句话里连着有三个“看”字,其中最直观、最不易发生歧异的一“看”,就是“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 江主席的意思很清楚,为了证明那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清白,对于 “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是允许看的,而且强调大家“应该看”。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 “看”了没有呢?没有。我们至今未见到官方关于私人企业资本来源的任何调查报告或统计数字,而最近河北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更直截了当地说:“不准看”! 文告与现实竟是如此相悖。放任小偷作案,不准失主清查,甚至连看一下都不准!这叫什么狗屁政策?这是什么混帐法规?宪法规定的是“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但怎样才能知道那“私有财产”合法还是不合法呢?只有通过清查,只有实行清资确权。必须先清资而后确权,先确权而后保护,不清资不能确权,不确权不能保护! 2、“只反贪官不反皇帝” 腐败分子们的“皇帝”,就是那些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吞公有财产的违法资本家。他们罪恶累累,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前途怀着极大的敌意与恐惧。他们是新资产阶级中的极右翼,力图彻底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而后快。贪官污吏、右派文人、黑社会势力,麇集于这个“皇帝”的麾下,相互勾结,彼此呼应,配合默契,俨然一个地下王国。反腐败不反违法资本,就和《水浒》里的宋江“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一样,终究是一种失败的粉饰。 一切剥削阶级统治者所谓的“反腐败”,都具有这种片面性的特点。为他们的阶级本质所决定,不可能有真正的全面的反腐败。如当年蒋经国在上海发狠“打老虎”,不小心一棍子捅到他的大姨妈家里去了,急得老蒋连忙加以制止,小蒋的“反腐败”也就偃旗息鼓了。可见,凡属片面反腐败,不管当初何等坚决,最终都难免如小蒋一样的遭际:“碰他妈的钉子”。 3、 片面的“官场反腐” 在反腐败斗争中,不依靠、不动员、不组织广大群众,单靠少数司法、纪检人员例行稽查,神神秘秘,象搞地下活动一样,这也是“片面反腐败”的一种典型做法。他们有时也唱唱“走群众路线”的调子,但他们的“走群众路线”,不过是象古代的官衙一样,做做接待报案、信访工作而已。这种形式的反腐败,自然是杯水车薪,挂一漏万。而且稽查人员被收买,“腐中腐”、“案中案”的现象层出不穷。严峻的社会现实,早已宣告这种片面反腐败的失败。 腐败分子和一切反动派最害怕什么——最害怕群众?不是的,他们并不害怕群众。他们最害怕的,是组织起来的群众。读中国近代史,最令人气急、心痛而费解之处,就是区区外国侵略者进入偌大的中国,却如入无人之境。几个日本鬼子能追赶着成千上万的中国人四处逃难,三个日本兵就能把三千多中国人集中屠杀!这是什么缘故?这就是因为中国人如“一盘散沙”,缺乏组织。毛泽东的最高明之处,就是找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济世良方:把中国人民组织起来。他毕生宣传、实践着这样一条路线。他屡屡指出:“共产党最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任何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可惜,我们看到,毛泽东走后的中国社会,又回复到近乎“一盘散沙”的状况了。那些腐败分子之所以不怕,之所以得逞,不就是因于这种状况么? 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不是一般的人民群众,而是高度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与人民群众意志的组织者。共产党也不是一般的“执政党”。共产党执政是代民执政,实质就是人民执政。永远扎根于人民之中,依靠群众,组织群众,根治腐败,其他执政党办不到,共产党是完全能够办到的。 可是,如今的共产党又在哪里呢?共产党在衙门里,衙门以外的组织基本涣散了,现实状况就是如此。官场内高调反腐,人民群众只作了看客。面对拥有组织资源与经济支撑的主流性腐败,纵有个别群众(如郭光允)奋起反抗,但那结局又如何呢?多半成为一段悲壮的故事罢了。 4、“组织群众反腐败会动摇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我们搞经济建设为了什么?为了人民的幸福。如果为了少数人的“经济建设”,却大规模地剥夺人民的公有财产,这样的经济建设还有什么意义呢?眼下扶持三农要钱,社会保障要钱,西部开发要钱,振兴东北要钱——钱从那里来?国库显然已是捉襟见肘,只能、也应当通过清资确权,把被人夺去的钱再夺回来。组织群众反腐败、清资确权,正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解决扶持落后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财政困难,人民群众必会自觉地拥护。 “清资确权会使私企业主们产生消极情绪,影响这些企业的经营”——不对啊,他们不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吗?不都是“通过诚实劳动致富”吗?不都是爱国爱党的“先进代表”吗?清资确权只会还他们以清白,为他们的经营活动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他们怎么会反对呢?退一步说,企业经营也不都是由业主一个人干的,俗话说,“百步之内有芳草”,即使个别违法业主躺倒不干,也是“去了脏屠户,不吃混毛猪”啊! 对于那些严重违法的资本家和腐败分子来说,现在搞清资确权也是有利的。侵占公有资产这笔帐,已在万目睽睽之下载入了中国史册,想赖也赖不掉。有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天网恢恢。中国人民早晚是要清算这笔帐的。早清算有好处,只要积极配合,不过归还公有股权而已,企业照旧经营,自己和继承者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失。否则,拖到最后就可能来一场“暴风骤雨”式的大清算,那结局就恐怕有点凄惨了。你们不信吗?等着瞧! 5、“全面反腐败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稳定高于一切啊!”——这是反对全面反腐败论的一个“强硬理由”。不过这逻辑实在奇怪的很——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不怕不稳定,大批工人失业不怕不稳定,两极分化不怕不稳定,腐败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也不怕不稳定,而组织群众核实一下私人资本就怕不稳定了?! 清资确权会不会搞成扩大化?不会。只有政治运动才可能扩大化。经济问题是个算帐的问题,有多少就是多少,不可能演成扩大化。试看从三反五反到后来的四清、文革,有多少贪污腐败、侵吞公有财产的案件得到平反的呢? 我主张的清资确权,是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政策、有部署地进行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纠正非法,明确产权、规范经营。而私企业主中的大多数人是合法的或基本合法的,是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侵占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及公众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的犯罪分子毕竟是极少数。在清资确权中,对于违法户,只要坦诚交待,积极清退,均允许其继续经营。所以只要依法办事,细心组织,正确实施,完全不必担心乱。 “资产阶级右翼制造混乱或者动乱怎么办?”——笑话!国家政权和武装力量掌握在人民手中,还怕一小撮人造乱子?挤兑现金、转移财产之类的情况可能有,但这是有办法控制的,而且他们这样做等于自我暴露,更省去了我们清查的功夫。 这就象我们搞清洁卫生一样,屋子长期不打扫,就会积满了灰尘,就需要要来一次大扫除。大扫除并不影响家庭生活的稳定。我们的屋子有二十几年没打扫了,工作量是大一些,可以分期分批、从从容容地去做,比如今日打扫厅堂,明日打扫卧房,后日打扫厨房,直到打扫干净为止。 6、“发动群众就可能破坏民主与法制” 在腐败分子猖獗之时,他们不讲民主与法制,在有人大肆侵吞公有财产之际,他们也不讲民主与法制,偏偏在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全面反腐败的时候,居然大讲特讲起民主与法制来了!他们心目中的民主与法制究竟是些什么东西呢?无非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直选制、私有化之类的滥觞,说穿了不过是分配乌纱帽的民主与法制,分配赃款赃物的民主与法制。 这样的“民主与法制”,显然不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民主与法制。从其形式特征看,则是剥削阶级所固有的单纯法治主义。 依法治国与组织群众治国的一致性,是共产党执政同其他政党执政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全面反腐败同其他执政党片面反腐败的根本区别。 清资确权”式的全面反腐败,绝不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践踏,而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腐败行为、非法资本积累,恰恰都是利用转轨过程中缺少民主监督和法制有缺陷而得逞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初步确立的今天,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对全部社会资本实行统一监管的法制体系,而“清资确权”正好就是这项工作必不可少的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为什么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以至今日举国上下谈腐色变的地步呢?腐败分子和违法资本家真的是那样难以对付吗?比国民党八百万军队还厉害、比日本鬼子还厉害、比武装到牙齿的美帝国主义还厉害吗?不是的。问题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认清中国社会腐败与反腐败的特点,没有认清党内腐败分子与社会上违法资本家之间、主流性腐败与私人非法资本之间的内在联系,没有将反腐败同清查私人违法资本结合起来,没有旗帜鲜明、坚定果断地保卫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拿起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这个强大武器,而是沿袭了资产阶级片面反腐败方针,作茧自缚,去标护本,导致这个问题积重难返的境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从现在起,只要我们敢于坚持党的一贯作风,采取全面反腐败方针,依靠、组织群众,实行清资确权,那么,根治腐败仍然是完全可能的,并且是计日可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