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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的若干新法规释义

[ 06/10 12:38 来源:互联网 ]
 

     美国移民局最近对投资移民的案件进行了检讨,并根据美国法律第107-273号对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新的解释。其要旨如下:

  第一,任何有意申请投资移民的申请人不再需要像以前一样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该条解释改变了以前联邦法规典籍第八册第204·6条的规定。原来的法律要求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而现在投资移民申请人则可以购买一个现成公司即可。但投资移民申请人仍然必须购买一个现成公司创造出十个工作职位,并提供该美国公民或绿卡人士,或其他可合法雇用的人士。但投资移民申请人不能把工作提供给其自己家庭成员。

  第二,但该购买的商业企业必须仍然是“新的”。所谓“新的”是指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对该购买的商业企业进行了重大的改造,表现在购买的商业企业的市场价值在原有的基础上已经增加了40%以上,或者雇员有了40%以上显着的增加。或者,原有的公司进行了重组,并产生了一家新的公司。

  第三,投资移民申请人不能把对多个商业企业的投资合并作为一个公司来申请投资移民绿卡。该条解释仍然要求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将足够的资本投资在一个公司来满足投资移民绿卡资本要求。有限合伙公司也可以算为商业企业。

  第四,投资移民申请人所创造出十个工作职位必须是十个全职工作。即每周必须工作3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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