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3-21 18:53:25 【来源:《多维时报》】
《多维时报》记者吕贤修/ 2005年3月,苏诗伟在回忆重获自由的那一天时,曾这样告诉多维记者,“眼前是一道沈重的铁门,心头上的压力令人窒息,彷佛又回到恶梦里,我走向它,但它并非为我而开。直到走出这扇门的刹那,我才发觉,我真的自由了。12年的漫长等待,像一条看不到尽头的路…到今天我仍会从梦中惊醒!在梦里,我又回到了Coxsackie监狱。”
2006年2月16日,在他成功翻案2年半之后,苏诗伟向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控诉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蓄意提供伪证、欺骗陪审团。他并为自己12年的冤狱生涯,向纽约市政府求偿2500万美元。
审判过程疑点重重
1991年1月4日下午3点,两名年轻人Richard Tan及Lawton Ki,在皇后区贝赛215街上的Royal Billiard Hall撞球店遭到枪击,身受重伤。
检方证人Jeffrey Tom在法庭作证时描述当时:
“当天下午,我跟两个同是青龙帮的成员Richard Tan及Lawton Ki,在撞球店靠近入口的一张桌子打球,当时现场约有30多个人。不久后,原本在我后方桌子的3男1女,起身走向入口处结帐。
我认识这4人当中的2人,一个是苏诗伟,当时他的手绑着绷带,挂在肩头上。另一个叫Jimmy,他们4人都是白虎帮的成员,是这里的熟客。青龙与白虎两个帮派,虽然彼此仇视已久,但没打过架。
当他们走近时,两路人马立刻发生一阵口角。大约1分钟后,苏诗伟走出大门,在离开前,他大声地对Jimmy说“我一走就射他们!”接着,Jimmy脱下外套,露出一把枪。我一看马上蹲下,然后就听见枪响。我起身,发现同伴受伤,我马上追出门去,只看到他们已经逃离现场,距离我大约半个街口的距离。
苏诗伟随后因涉嫌被逮捕,并被以企图谋杀罪被起诉,当时他只有17岁。

在狱中即定时捐钱给慈济的苏诗伟,出狱后顺理成章地成为慈济人。
在苏诗伟被捕一个月后,Jeffrey Tom因涉嫌勒索商家,被以二级重窃罪起诉。9月,他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根据这份协议,Jeffrey Tom将被以青少年违规定罪,处以5年缓刑,事后并不会留下案底。交换条件是协助检方,对苏诗伟一案,提供真实的证词。
根据纪录,在向法官认罪时,Jeffrey Tom承认:自己曾经威胁商家,如果不给钱,就会受到伤害。而在检方的建议下,法官最后也依认罪协议宣判。然而,事后这项协议及相关纪录,却被刻意封锁,未对外界公开。
根据苏诗伟的律师鲁登(Joel Rudin)指出,当时负责起诉Jeffrey Tom的助理检察官,过去曾与负责起诉苏诗伟的助理检察官罗赛洛(Linda Rosero),一同在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而罗赛洛知道苏诗伟的案子证据不足,曾向上级表示自己无力接手。但上级告诉她,不管如何先接下再说,如果她实在不行,高层将会接手。
随后,在苏诗伟案的庭审开始前,根据纪录,罗赛洛曾主动向陪审团说明,Jeffrey Tom目前的确因涉及另一案件而被起诉,他已经认罪,目前在等待宣判。而法官同意如果他认罪,可以获判缓刑。
在直接质询中,Jeffrey Tom回答检方发问,表示自己与检方或任何政府单位,未曾有任何交换条件。他也承认,因为是青少年违规,法官判予他5年的缓刑。
而在辩方的交叉质询中,辩方律师并未追问他与检方的认罪协议,反而将矛头指向他的犯罪事实。对此,Jeffrey Tom否认自己有威胁商家,辩称他只是“有礼貌”地向商家要钱而已。而当被问到,他在认罪时,是否也是这样对法官说?Jeffrey Tom回答,他告诉法官,自己跟朋友进了商店,然后跟老板要钱。辩方据此坚称Jeffrey Tom在说谎,质疑其证词的可信度。
罗赛洛虽然知道所有的交换条件及Jeffrey Tom认罪的过程,她在法庭上未曾纠正Jeffrey Tom的谎言。对于是否有协议,罗赛洛说“这里面也许有一些关于青少年违规的讨论,但据我所知,技术上或纪录上来说,并没有协议,只有一些关于Jeffrey Tom会在此案中提供真实证词的讨论…”
在相关证据相当薄弱的情形下,Jeffrey Tom在此案中是检方主要的证人。然而,他的证词明显与其他人有所出入。又或许应该说,所有证人的说词都彼此矛盾。
首先,受伤的两人皆否认自己是青龙帮的成员。这与Jeffrey Tom的说法不符。当时受枪伤的Richard Tan作证时表示,自己看到一个手绑绷带的人说“开枪”。但在法庭上,他无法指认那个人是否就是苏诗伟。而与Richard Tan不同,另一名受伤者Lawton Ki,直指是苏诗伟在现场下的命令。但他也承认,自己事先与苏诗伟并不相识,而且在枪响前,自己没有注意周遭,也没有看到任何手绑绷带的人。
对此,辩方指出,在警方的侦讯纪录中,Jeffrey Tom及受伤2人,皆未提及苏诗伟在现场。而在Jeffrey Tom早先的口供中,完全没有提到他曾听见有人说“开枪”。但后来Jeffrey Tom却推翻自己的口供,表示是苏诗伟指使Jimmy射伤两人。此外,在警方的纪录中,当日现场其余30名目击者,没有任何人听到有人大喊“开枪”。
同时,辩方的证人,现场吧台的酒保则作证,自己在几个月前就认识苏诗伟。他表示苏诗伟当天并不在现场。根据医疗纪录,事发前几天,苏诗伟的手的确受过伤。但一名发廊小姐在出庭作证时指出,自己在事发前3天帮苏诗伟洗头时,的确发现他的手臂上有伤,但当时他并没有绑绷带。
对于这诸多疑点,辩方向陪审团质疑,检方3名证人的证词,有太多矛盾。但事发当时,现场有超过30个人,为何检方只挑这3名背景有问题的人作证?此外,检方也无力提出任何证明被告涉及本案的物证。
在结辩时,辩方再度指出,Jeffrey Tom曾向法官认罪,承认自己勒索商家,但作证时却又否认自己曾犯过此罪,明显是说谎。虽然知这事实,罗赛洛仍然对此陈述向法官提出抗议,并刻意误导陪审团,在结辩时强调“JeffreyTom是个诚实的人”。
律师相信,即便证据不足,证词又漏洞百出。在检方的隐瞒事实及误导下,陪审团仍认定苏诗伟有罪。他的两项企图谋杀、两项攻击罪,以及非法持有武器罪全数成立,法官接受检方的建议,判处其16又3分之2年至50年的监禁。
漫漫上诉路终获自由
入狱4年后,苏诗伟向纽约州法院上诉。他提出Jeffrey Tom当时作伪证,而检察官也违背职权,并未予以更正。对此,检方继续为自己及JeffreyTom辩护,宣称“根据纪录,Jeffrey Tom对于自己过去涉及的案件,已经做了完整的交代。”并建议法官不应采纳苏诗伟的说词,因为他无法在上诉中举证Jeffrey Tom的判决纪录。
对于检方的反驳,苏诗伟表示,自己拿不到判决纪录,是因为这项纪录被检方刻意封锁。但最后法官仍以举证不足为由,回决了苏诗伟的上诉。
1998年12月3日,法律援助社的律师玛东(Katheryne Martone)加入此案,为苏诗伟提出上诉。由于怀疑Jeffrey Tom作伪证,她提出动议,要求调阅Jeffrey Tom的认罪及判决纪录。然而,虽然过去检方曾挑战苏诗伟无法提出这项纪录做为证据,因而胜诉。但在面对玛东的动议时,检方却对此表示反对。对此,法官裁示“检方没有合法理由维护这项可能的伪证。”即便如此,律师指出,检方最终仍利用程序上的技术手段,在1999年获胜。法官再度回决了苏诗伟的上诉。
2001年6月1日,苏诗伟向纽约东区联邦法庭提出上诉。他指出检方当时违背宪法赋予他的权利,未公布足以减低Jeffrey Tom证词可信度的证据。此外,检方不但不质疑伪证,还担保Jeffrey Tom说的是实话,误导陪审团采信伪证。同样地,检方再度为自己辩护。法官裁定,检方不应明知证词有误,仍误导证人作伪证。但法官也认为,苏诗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检方的疏失,是否影响陪审团的决定。因此仅判予他上诉证明,将这个疑点交由上诉法庭认定。
2003年4月21日,苏诗伟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提出上诉。7月11日,法官裁定苏诗伟胜诉。法官说明,此案之检方证人,在自己是否有与检方达成协议,以及是否曾勒索商家的问题上,的确提供伪证。检方也应该知道这是伪证,但未予以纠正。
此外,法官说明:依法,如果检方证人否认与检方有任何认罪协议,在对证人的交叉质询中,检方不需就此提问。然而,检察官的职责,是向陪审团提供有力而且真实的证据,而不是不计一切代价,赢得胜利。虽然在此案中,与证人达成协议的检察官,和起诉苏诗伟的检察官并非同一人。但根据高等法院判例,任何检察官的承诺,皆代表政府的承诺。而当罗赛洛对陪审团说政府与证人的协议不存在时,她有责任先查清处。
法官认为,以此案而言,被告要扭转判决,必须证明陪审团是因此而误生偏见。根据高等法院判例,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有合理的解释,说明陪审团的决定,是依赖由检方所诱导的伪证,该项决定应该无效。至此,由于法官认定Jeffrey Tom是检方的主要证人,而在检方背书下,陪审团的偏见已经形成。上诉法庭因此主张推翻原判决,案件退回原受理法院。
2003年9月17日,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宣布取消对苏诗伟的判决。虽然检方提出重审要求,但最终,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仍承认证据不足,因此撤回起诉书。11月5日,苏诗伟重获自由。
检方渎职案例丛生
对于此案,苏诗伟的律师鲁登(Joel Rudin)认为,检方蓄意以伪证误导陪审团,未质疑证人的可信度,明显失职,更导致本案当事人蒙受12年冤狱。在这12年之间,检方持有对苏诗伟翻案有利的证据,却利用行政权封锁证据,掩饰自己的失职。这剥夺了当事人受宪法第5、6、14修正法条所保障的人权。
律师相信,这项错误,当时是受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高层授权。高层当时有意隐瞒事实,并在程序上阻挠当事人上诉。最后,上诉法庭法官终于说“够了!”
他直指,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作为纽约市政府机构,前任总检察官桑度齐(John Santucci)及其续任布朗(Richard Brown),有义务训练、监督其员工,维持基本人权,避免这种事情发生,但却未尽其职权。对此,纽约市政府应负全责。
鲁登提出两份资料,包含自1985年来,政府公布因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失职,结果造成被告翻案的上诉案件。其中因为检方错误对被告封锁证据的案件,共有28起;而因为检方提供伪证,或误导证人的案件,则有59起。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鲁登第一次为冤狱受害人求偿。2003年,他也曾控诉纽约布朗士检察官办公室,最后以500万元美金和解。而该案也是纽约州历史上,金额最大的一件冤狱索赔案。当时鲁登共列举了62件因检察官失职、事后导致翻案的案例。
该起索赔案的当事人雷莫斯(Alberto Ramos),1984年事发时是一名22岁的大学生,在布朗士一间公立托儿中心担任教师。由于中心一名5岁女童的母亲,发现女儿下体红肿。由于女儿表示是被一个5岁的同学侵犯,女孩的母亲随即控诉政府,结果雷莫斯因涉嫌强暴被起诉。
在调查当中,一位医生判定女孩的伤痕并非性侵害所造成;另一位调查人员则发现,女孩曾告诉其他同学自己在家里看过成人影片,并且有在教室内模仿影片动作的纪录。
然而,检方虽然掌握这两项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但却从未公布,甚至没有让被告的律师知道,这导致雷莫斯被陪审团定罪。在历经7年冤狱后,代表保险公司的侦探发现这两项证据。1992年,雷莫斯上诉成功,鲁登也为他成功索赔500万美元。
鲁登指出,要直接控诉检察官是几乎不可能的事。为了激励检察官全力起诉,依法检察官享有免责权。也因此,他必须让市政府承担责任,这也是许多控诉警察的案例普遍的作法。
他回忆,自己在1997年曾搜集了72个类似的成功上诉案例,原因都是检察官失职。他要求布朗士检察官办公室,公布这些涉案检察官的惩戒纪录,但他们拖延了4年。最后,上诉法庭命令检察官办公室交出纪录,但检方还是又拖了一年。2002年9月,布朗士检察官办公室交出74个检察官的个人资料,包含薪资及工作考核等。
鲁登发现,这当中有些检察官是累犯,有人甚至涉及4、5个案子,但74人中只有1人曾被惩处。此人在1979年曾因失职被停薪4周,但3个月后又领到分红,然后5年内内连续被加薪,直到辞职。
对于此案,由于12年的冤狱,苏诗伟曾承受肉体、精神上的凌虐,名誉及经济受损,鲁登向纽约市政府求偿2500万美元。2006年2月16日,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