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9-23 07:37:40 【来源:中评社】
9月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吴官正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中共高层向有通过党报党刊发表文章表态的传统,而吴官正这段高调宣示在当前大陆一片“和谐”的政治语境中相当引人注目,本社汇选有关舆论,供读者参考。(评论员:季 实)
一、宣示深挖腐败分子 新一波反腐风暴再起
1、示警意味极其强烈 中共高调反腐引人关注
中共党刊于中共六中全会召开前约一个月的敏感时刻公开吴官正这篇一个月前的内部讲话,其“示警”意味极其强烈。外界一直流传,中纪委查案一般最多只会查到正部级为止,其他各省处置的官员皆在厅局级以下,而决不会再向更高层追查和问责。吴官正指“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这是否反映中纪委查案过去不上政治局委员的红线的问题,可能有所突破,颇能引发外界猜想。(泰国《亚洲时报线上》)
中共高层向有通过党报党刊发表文章表态的传统,而吴官正这段高调的狠话在当前大陆一片“和谐”的政治语境中显得相当引人注目,同时也令人联想到上周出版的中共中央党校机关报《学习时报》刊登另一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党校校长曾庆红的文章《关于党建工作形势和主要任务》。
曾庆红在文章中指出,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然的话,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法国《欧洲时报》)
2、多位高官涉贪被查 不为换届减弱反腐力度
在吴官正讲话前后,多名中国地方重要官员涉贪被查:
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8月初,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雍战胜也因为贪腐问题遭双规;一天之后的6月12日,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被发现涉及天津市一些房地产贪腐问题,正在接受调查;7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涉嫌违规使用32亿元人民币社保基金案下马。之后,被指利用这笔违规社保基金迅速起家的张荣坤也被调查,案情进一步牵扯到了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韩国璋和董事长王成明;8月22日,曾长期担任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秘书的秦裕涉严重违纪,正接受中共中央纪委调查。(泰国《亚洲时报线上》)
据说大陆民间正在担忧某种现象——为了保持换届政局的稳定衔接,“不招惹是非、不制造麻烦”或许会成为当下的官场生态。加之“和谐社会”政治理念的提出,更使人们相信,反腐动作应是在近期会减弱力道,以避免擦枪走火地引起动荡。然而,正是为了体现和谐理念,中共就更有必要直面当前社会矛盾焦点,即伴随着分配机制改革的同时,加力进行政党或政府内部的反腐行动。(法国《欧洲时报》)
3、明确四大领域防腐 严查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求是》刊登吴官正的文章指出,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之中,在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的同时,进一步形成防治腐败的有效机制。
明确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四大领域,开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这在中央领导关于反腐败的论述中还是第一次,对防治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北京《检察日报》)
吴官正强调,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北京人民网)
二、政治上身败名裂:官员制度约束更加严密
1、重视干部生活作风 完善官员个人报告制度
吴官正指出,在地方党委今明两年的换届工作中要重视对拟提名、提拔的省、市、县后备干部的信访及有关问题的反映,对他们的考察不仅要瞭解政治立场、工作表现和廉洁情况,还要注意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北京新华网)
8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虽然这次会后只播发了一条消息,但还是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有媒体认为,最高层研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的决心。中央党校专家叶笃初认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推出显示,制度反腐已进入深入开展阶段。(北京《瞭望东方周刊》)
现行的“报告”制度一般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要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此规定的漏洞在于,领导干部身为监督他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效果可想而知。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党建专家于敏认为,新规定不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应当在监督机制方面进行完善。(湖南红网)
2、明确党政官员任期 进一步打破领导终身制
2006年8月6日,中央出台了三个法规档,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这是中共首次明文规定包括中央领导在内的党政职务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个任期(每任期5年)。(北京新华网)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毫无疑问,这一“15年”之限,将有益于进一步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上海《东方早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社会上长期流传的“要想富,动干部”绝非戏言,已经查出的“官帽批发商”大都与此有关。把官员任期卡死了,想借干部调整发不义之财的“官帽批发商”就难打歪主意了。(中国江西网)
3、二十年铸造监督法 保障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监督法》,透过监督法文本,不难发觉其在内容设计上,注重发挥对法治的保障功能:
一个是“执法检查”机制。执法检查是人大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它就像法律运行的“听诊器”,既能查出“一府两院”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会诊,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检测出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利于法律、法规的及时修改和完善。还有一个是“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制度的备案审查,是拦截“恶法”、促进法治统一的重要手段。比如一些地方越权或违法发布决议、命令,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损害民众利益。(北京《北京青年报》)
《监督法》看来是中共为了实行自我监督、遏制普遍存在的滥用权力而作出的尝试。因为大陆目前正面临着这样一种状况,即地方上贪污腐败、怠忽职守的情况正愈演愈烈。这项新法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执政手段,旨在遏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法新社)
三、经济上倾家荡产:大幅提高贪官腐败成本
1、实行财产追缴制度 加大贪官腐败成本
如果说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只是一种道德上的惩处,限制其人身自由只是行动上的惩罚,那么,让犯罪分子倾家荡产才是真正的精神和物质处罚。对那些爱钱如命的犯罪分子来说,一旦他们能预见到被判有罪之后,所有的财产将会被没收,他们会进行经济上仔细盘算,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可能会有所收敛。(广州《资讯时报》)
中国刑法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等。但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贪官污吏,是否必须附加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有些法官认为,对贪官污吏“打就不罚,罚就不打”,只要不是赃款,或者没有认定为赃款,那么,就不应该判处没收财产。
所以,中国应该尽快实行财产追缴制度。凡是贪污渎职犯罪,犯罪分子所有的家产必须充公。司法机关在追缴犯罪分子财产的时候,不受时效限制。只有这样,才能提醒贪官污吏的家人自觉履行监督责任,才能让潜在的贪官污吏心生恐惧。(上海《第一财经日报》)
2、引进缺席审判贪官 追索外逃贪官赃款
再者,中国的法律还应该引进对贪官的“缺席审判”制度。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也揭示出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尴尬:中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做出判决。中国法律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对下落不明的贪官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即使不能及时抓到他们,亦可以缺席判决。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贪官及其亲属追索赃款及利息,不能让他们因为腐败而得到任何便宜。(北京《北京青年报》)
3、贪污受贿罪行认定 修法已属当务之急
中国的刑法条文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今天的现实,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条款过于简单,不足以涵盖复杂的现实;二是量刑轻重的规定,在现实中产生矛盾。
由于规定简单,使目前至少有两种贪污受贿行为在定刑上处于模糊地带:即所谓“为公受贿”或者叫“受公家的贿”和所谓“先贪后捐”,即把收受的非法钱物用于公务或者慈善。年初,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因贪污受贿436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他收受马德10万元,未被认定为受贿。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个人的利益,而是为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这是很大的一个法律口子。不少腐败官员的案情里,都能找到“为公受贿”内容。
贪污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至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此前后发布了7份司法解释。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够穷尽,例如,“为公受贿”和“先贪后捐”就处于各法院的“自由裁量”中。上周,上海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即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作出了“国家公务员私自将受贿所得财物用于公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而“到底贪污多少才够判死刑”,到目前“基本不判死刑”之前,各地曾有过多少“不断退守”的“内部规定”?这一切解释与规定,严格地说,需要全国人大追认合法。而最好的解决,则是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出台一部“反腐败法”。(北京《中国经济时报》)
四、思想上后悔莫及:法律制裁不可轻用“慎杀”
1、“慎杀”贪官不可轻用 刑罚威慑仍属必要
“慎杀”贪官似乎成了大陆近年来查办贪污受贿犯罪中的一种惯例。一个接一个贪官领刑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了对贪官的威慑力,使民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北京CCTV网)
近期,“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以研究反腐败闻名的专家王先生,再次提出“贪官应被免除死刑”的建议。这一言论引起轩然大波,在人民网发起的民意调查中,80%以上的人反对这个意见。之后,王先生再次提出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三个利基点:有利于追捕外逃贪官、有利于惩治贪官、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
抨击的声音认为,在当前中国腐败现象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如果废除贪官死刑,岂不成了向贪官“妥协”和为“潜在贪官”“壮胆”?许多人认为,以死刑向贪官“示威”,最大限度地遏制民众深恶痛绝的腐败行为,对贪官保持最具威力的震慑作用,在现阶段的中国仍十分必要。
此番激烈争论背后凸显了转型时期的社会公众心理。公众对那些掠夺公共财产的贪官痛恨至深,有一种“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冲动;加上近几年虽然没有废除贪官死刑,但贪官死刑有一种“死缓化”的判决趋势,在事实上减少了死刑,可是贪污腐败并未因此减少,反而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境下,专家提出“废除死刑,强化反腐威慑力”的观点,必然会引起争议。(台湾《新新闻周刊》)
2、反腐法条仍待修订 刑罚弹性势须清除
综观大陆这些年来的反腐,之所以出现贪官越反越多、级别越来越高的局面,应该说,与法律本身存在很多漏洞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法律界定不明晰是产生法律漏洞的重大根源:
首先,《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目前,这两条规定备受各界质疑,按照上述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以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实际上也可判死缓。而有期徒刑,也同样有10至20年等11个刑期选择;“10万元以上”没有规定上限,11万元是“以上”,几百万元也是“以上”,几千万元还是“以上”。10万元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百万元、千万元同样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其标准究竟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现在10万元数额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其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是一个含糊其辞的法律语言。“巨额”是多少?没有具体的规定,该罪名最高判处期限只有5年,一些高官在贪污之前就做好了把贪污款转化成不明来源巨额财产,这样即使不明财产数额再巨大,只要贪污数额不大,那么他就可以判得很轻,因而这一条实际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香港《镜报》)
3、优待服刑贪官风气 务必予以彻底扭转
近年大陆一方面处理了不少贪官,另一方面却让被判刑的贪官享受特殊待遇。例如,广东省当局在广州郊区设立专门监狱,关押省直属厅局的处级以上官员,受刑人在里面只做些轻工,可以自由活动,只要有钱,吃什么都可以。更重要的是,这些受刑人一般不用服满刑期,刑期不到一半就假释或保外就医,一出监,就完全是个自由人。
对贪官的优待,是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刑不上大夫”的遗毒,与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只会进一步助长官场的腐败,不改变这种状况,买官卖官之风将永无遏止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