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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女子遭强奸后嫁施暴者 忍受七年家暴  

发布时间:2007-11-19 19:02:08 【来源:今日安报】

年前,年少无知的小张(化名)遭强暴后忍气吞声,糊里糊涂地嫁给了强暴她的那个男人。七年中,小张无数次无故遭暴打,但为了孩子她一忍再忍。小张试着寻求解脱,但她又不知该怎么办。昨日,小张来到报社哭诉了她的不幸,并想借助本报给丈夫说句话不要大男子主义,不要家庭暴力……

她嫁给了强暴她的男人

1999年,来郑州打工的女孩小张在超市认识了一位老乡,他强奸了她,但胆小怕事的小张没有勇气告发那个男人。她后来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四处打胎,可最终还是没有打成。

“我当时还小,不知道该怎么办,感觉太丢人了!后来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想着认命吧!这辈子我就跟这个男的过了。”说到这里,小张又一次流下了伤心的眼泪。

结婚后不久,女儿出生了。孩子三个月大时的一天,小张要去厕所,就想让丈夫抱一会儿孩子,可是他却称没时间。小张再三请求,丈夫却大打出手,直打得小张鼻青脸肿……从此,挨打成了小张的家常便饭。“七年了,我实在忍受不了了。再这样下去,我会被打死的。”

小张也想着与丈夫离婚,“但我不想让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里,更不想有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毕竟对孩子影响不好”。小张心情痛苦而又矛盾。她说她要追究丈夫曾经强奸自己的刑事责任。

能否追究丈夫的强奸行为

小张到底能不能追究丈夫强奸自己的刑事责任呢?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小张出事后没有告发,并且又与该男子结婚,事情过了七年,应该是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因此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对于小张反映的问题,秦华律师称,如果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严重的暴力行为,使受害方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应该承担民事上的过错责任,如果构成轻伤、重伤,甚至导致死亡,要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如果双方要离婚,只要家庭暴力的证据齐全,在财产的分配上受害方可以得到更多的财产。

从小张的事件中,秦华律师提醒说“女孩子们要从中吸取教训,要学会保护自己,受了伤害,千万不要选择不报案甚至嫁给强奸的人。嫁给强奸自己的人,是帮他逃脱了法律制裁,也很难建立起一个真正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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