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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父母移民 最低收入额调高2.16%
(2007年2月6日)

 联邦移民部已从本月1 日起,再度修订了家庭团聚移民类别对境内担保人的最低收入要求,涨幅平均為2.16%,有效期至今年12 月31 日。

 这是自新移民法在2002 年6 月28 日正式生效以来,联邦移民部参照加拿大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家庭最低收入标准(low income cut-off),第6 次调高上述收入标准。

 根据新例,3 人家庭的最低收入要求已提高至31,801 元(税前),相比今年2 月1 日前的标准31,126 元,调高了675 元,涨幅為2.16%。

 又例如,6 人家庭的最低收入要求提高至49,389 元,相比今年2 月1 日前的标准48,341 元,调高了1,048 元,涨幅仍為2.16%。

 至于7 人家庭的最低收入要求,同样提高至54,987 元。

 值得一提的是,受上述变化影响的家庭团聚类别,主要是指担保父母或祖父母等海外的家庭成员来加团聚,至于担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申请类别,则不在影响范围之内。

 加华移民留学中心副总裁吴冰指出,移民部近年来每年都修订家庭团聚移民类别对境内担保人的最低收入要求,而境内担保人在个案被审理期间,不但必须保持原有的收入水平,而且还必须逐年增长,与上述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的调升幅度看齐。否则,他们担保父母或祖父母等来加团聚的申请个案将遭到拒签。

 吴冰又指出,移民部现时处理担保父母或祖父母来加团聚个案的周期平均為4 至5 年。其中,境内担保人在加接受担保资格评估的周期平均為3 年,至于加拿大驻香港领馆或北京使馆处理该类个案的时间则分别约為1 年和2 年。

 而从联邦移民部目前签发探亲签证的情况来看,只有极少数的父母或祖父母能顺利获得有效期為5 年的多次入境签证。

 吴冰说:「移民部在签发以父母或祖父母為申请人的探亲签证时,十分注重境内担保人的经济状况。而影响签证成功率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境内担保人有无子女;境外申请人在原居地有无其他亲人;境外申请人的个人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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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移民审批 水牛城快中港3年
移民部简化申请措施遭质疑 (2007年1月4日)

 根据移民部对技术移民申请时间的统计,显示在不同地区提出移民申请,审批时间有很大差距,在北京及香港等地申请,相较美国的水牛城平均会用较多时间。以首30%已经处理的申请个案為例,在水牛城需要19 个月,但在北京则需要57 个月,相差超过3 年之久﹔若以首80%已经处理的申请个案计,水牛城為39 个月,比较北京及香港分别需要63 及68 个月,亦有2 年或以上的差距。

 从去年9 月开始,移民部為解决技术移民申请积压问题,推出简化申请办法,申请人只需填妥一张简单表格即算开始申请,暂时不必递交齐备的文件,在处理过程进行时再交其他

 文件,但被批评所谓的「简化」,其实是有名无实,实际的处理速度可能会更慢。

 旧手续更快 一次交齐文件

 这个简化申请办法,包括在北京、香港、台北在内,所有亚洲办事处使用,但美国唯一处理技术移民申请的水牛城,仍然沿用实际上较快的旧手续。此举引起有关移民部厚待美国,却冷淡对待来自中国及印度大量技术移民申请人的质疑。移民律师王仁鐸更认為,移民部两套办法,将让申请处理已快的地区更快、慢的更慢。

 移民部发言人卡克纳(Melanie Carkner)解释,水牛城及其他美国地区的办事处,继续沿用旧有的一次过交齐文件的原因,是因為那里的申请人,都是加拿大目前最需要的劳工,申请人已来到加拿大工作,或是已取得工作安排,由于这些申请人根据政策,是优先处理的对象,所以一开始即要求他们备齐文件,处理亦会较快。

 根据移民部统计,首30%已经处理的技术移民申请个案,全球平均处理时间為28 个月,但是北京却是平均数一倍时间,需要57 个月,香港54 个月,最慢是印度新德里的63 个月﹔又若以首80%已经处理的技术移民申请个案计,全球平均為63 个月,北京也是63 个月,香港68 个月,新德里69 个月。2004 年才开办服务的台北办事处情况好些,首30%已经处理的申请需要23 个月,首80%已经处理的申请需要27 个月。

 已获工作签证来加者 中国移民可经水牛城申请

 移民律师李广田表示,他不反对水牛城使用不同办法处理申请人,因為水牛城速度一向快,本来无效率差、速度慢的问题,所以并不需要改用简表申请。

 他表示,使用简表申请的地方,主要是為过滤出移民部认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再通知他们来补齐文件,以改善申请时间,同时亦不需要為储存大量申请人文件,管理文件而烦恼。李广田认為,以后水牛城处理速度仍会很快,因此,一些已申请工作签证来到加拿大的中国移民,透过在水牛城申请,是会快很多,至于是否需要先申请工作签证以节省申请时间,则要看个人情况。不过,他说在北京申请仍然缓慢的情况下,始终有其他的路可走。

 律师﹕对中港申请人不公

 不过,另一名移民律师王仁鐸的看法则有出入。他并不同意移民部以水牛城的申请者都是加拿大市场最需要的劳工,因而沿用旧表格的解释,认為此举令到「先到先审」(first come,first serve)的原则荡然无存。

 不过,另一位移民律师李广田并不反对水牛城使用不同办法处理申请人。

 王仁鐸认為,美国申请人继续使用一开始缴齐文件的旧办法,可能是移民部只想加速美国方面的申请,而将亚洲技术移民申请,排在后面慢慢等,这对于来自北京及香港的申请人,并不公平。

 他说,过去移民部处理技术移民申请速度如何缓慢,无论如何还是遵从先到先审的原则,但在推行简化申请后,却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办事处,而是让美国水牛城使用旧表格。由于水牛城一开始收到的已是附有所有齐全资料的申请,所以沿用旧申请方法,会让原本已速度较快的水牛城,速度进一步加快,如此一来,先到先审的原则已荡然无存。

 王仁鐸说,事实上,移民部在美国及在欧洲的一些办事处,明显处理速度快许多,比起亚洲如北京、香港一些有大量申请个案的办事处,可以有长达3 年的差别,例如在柏林,有30%已经处理的申请,只需要14 个月,80%已经处理的申请则在20 个月内完成,比起北京分别要57 个月和63 个月,实在快太多。

 他甚至听到一些移民代理说,在水牛城,有些资料齐备的申请,不到1 年即已获准,实在令其他排队等待的申请人羡慕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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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漢「補辦」情婦子來加遭拒
移民瞞報私生子女難申團聚 (2007年5月29日)

 加拿大移民法規定下,可申請家庭團聚的直系子女,不管是否為婚生子女,均享受平等權利。不過,若移民申請者開始時未填報所有子女的資料,日後欲申請他們前來,移民官很大機會會拒絕接受「追加」子女的申請。

 一名來自中國謝姓移民的真實個案便正好反映以上情況,他在最初申請移民時,只向移民官說在香港有妻子,但沒說他同時在美國有同居女友,且還生下兩名兒子。直到1997年時,謝先生才坦白自己在美國有同居女友,且於2001年申請其中一名本來在美國居住的兒子前來。

 但是,至2003年謝先生想再申請與同居女友所生的次子前來團聚時,移民官卻以他最初申請時隱瞞與兩個兒子的關係,拒絕接受他的次子的移民申請。

 不服申請被拒的謝先生,先是向移民上訴部門(IAD)提出上訴,上訴失敗後再以移民上訴部門未考慮人道理由,作出錯誤判決,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已在4月17日遭聯邦法院法官泰特爾鮑姆(Mr. Justice Teitelbaum)判決駁回。

 謝先生是在1992年取得永久居民資格及抵溫哥華,在抵時他才告訴移民官他有妻子在香港,但他原來在美國另有同居女友,且已生有兩名兒子,最小的Victor於1988年出生的資料,卻沒有申報。

 謝先生移民後一直保持與香港妻子的合法婚姻關係,與美國同居女友的關係亦不變,本來亦相安無事。直到在美國的同居女友決定帶�次子Victor搬回台灣,而長子Vincent則由謝先生監護。長子在2001年以人道理由成功申請來加,與謝先生同住。婚外情曝光後,謝先生在2002年與在香港的妻子結束婚姻關係。

 回到台灣的同居女友2003年8月決定將次子的監護權也一併交還謝先生,於是謝先生為次子提出家庭團聚申請,卻遭拒絕。

 移民官認為,次子Victor已與母親同住多年,且受到母親照顧,現在要改為由父親監護,但由於其父親在申請移民時,明顯是為怕元配妻子知道,並未提及有這個兒子,所以不符合家庭團聚規定中家庭成員的定義。

 華漢﹕判決有違人道

 不過,謝先生認為,移民法提出子女不符合家庭成員定義的條文,違反加拿大鼓勵家庭團聚的人道目標,以及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況且加拿大又是國際人權憲章的簽約國。

 謝先生的代表律師說,即使申請人未直接提出人道理由移民申請,但移民上訴部門(IAD)的裁審委員有責任去考慮人道理由,然而,聯邦法院法官泰特爾鮑姆卻不這麼認為。

 泰特爾鮑姆說,申請人明明可提人道理由申請,而不是反過來質疑移民上訴部門應擴大職權,考慮人道理由。

 法官還說,移民上訴部門裁審委員,完全照章行事,沒犯任何錯誤。

 法官駁回謝先生的司法覆核,且不同意他送交上訴庭判決的重大問題(certified question),也就是說,謝先生的上訴申請已經被駁回,只可以重新辦申請手續。

 移民律師王仁鐸說,理論上根據加拿大移民及難民法,申請人可在提出移民申請時,將配偶、二奶、三奶等妻妾,以及有多少親生子女等資料全部填上,以利申請人未來為所提到的「小老婆」或直系子女申請移民。

 不過,王仁鐸稱,一般人都不會那麼做,理由是沒有申請人想讓妻子知道,申請人還有其他的同居女友以及非婚生子女。

 不過,若在最初申請時不披露所有子女資料,將來若要辦理他們以直系親屬家庭團聚來加國,將遇到重重困難,尤其是像非婚生子女從小沒跟�父親,而是與母親在其他地方生活,這對生活在西方社會、較常看到單親家庭孩子的移民官來說,不會認為這些原本與母親同住的孩子,有任何人道上特別值得同情的理由,而非來加拿大找父親不可。

 王仁鐸說,移民法在2002年修改以來,對於一開始未填在個人資料中,後來才「追加」的這些「額外」子女,要申請到加拿大與父親團聚,是愈來愈困難。

 他又說,看到一些前來求助的個案,都是聽從移民顧問說,暫時沒有計劃要申請的非婚生子女,可以不寫在資料當中,但通常非婚生子女長至某些年齡後,其母親會希望子女送到加拿大投靠父親,主要是為了接受加拿大較好的教育,這時原本不在申請表上的子女,後來要成功申請,變得非常困難。

 王仁鐸說,加拿大雖然只接受一夫一妻,不過,2002年移民法對家庭團聚類的定義,多了一類同居伴侶(common-law partner),也就是同居伴侶也符合配偶團聚的規定。他稱,除了可寫上妻子外,依法來說,同居伴侶有幾個,也可以寫上,只是沒有人會那麼做,免得婚外情曝光以致家裏不得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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